按照今年实施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公告内容:废止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内3.4.1强制性条款:“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此条是否可以理解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建筑物体量或者服务对象,决定是否执行这一条要求,并不是一定要执行?如一个单层,层高不超过4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的营业网点(银行或者店铺),仅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一台排烟风机,是否可以不设置消控室,而选择设置区域报警系统?
提 交
共 1 回答
型式批准 23-12-27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 >
2.0.11对于个别工程设置了极少量消防机械排烟、防烟风机或自动排烟窗的场所,可以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进行控制。
可以参考
1 赞 0 踩 [回复]举报
最新问题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