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锅 23-02-27
根据你的描述是不可行的。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消防网友78337 23-02-28
问题是4.6.3.3条和第4.6.3.4条如何理解,计算。
简单说,从危险性来说,以及条款对比,
设计计算时,4.6.3.4的设计计算自然开窗总面积必然,必须大于等于2个2平方米。
否则从危险性逻辑上说不通。
例如,走道长30米,宽2.5米,需要排烟的最大房间50平方米,
计算自然开窗面积为(30*2.5+50)*2%=2.5平方米
这比只需要走道开窗的2*2平方米还少,不合理。
咨询了本省审图机构,公建可以做走道两端各两平米排烟窗,可通过审图。
原理就是:规范的条文解释陈述,面积<50即使发生火灾,烟气量较小,可通过走道排烟。或者说仅考虑走道排烟,按规范,仅走道排烟做“走道两端各两平米排烟窗”。走道=60米*2.5米*0.02=3平米。小房间=50平米*0.02=1平米。等于4平米。
我的意思是说房间与走道共用自然排烟口